发改委、财政部:鲜活农产品市场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2008年01月29日16:27  来源: 中国证券网  
  本网讯(上海证券报记者何鹏)国家发改委29日宣布,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针对今年1月10日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大雾、冰冻天气,导致公路等交通运输大范围受阻,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受到影响的情况,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

  、活畜活禽)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努力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通知要求,为鲜活农产品销售提供仓储、运输、摊位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对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通知规定,各地区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符合上述规定权限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重新审核,能免除的尽量免除,收费标准偏高的要适当降低。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通知强调,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行收费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维持现行标准不得提高。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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