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新设营业部要向网点不足地区倾斜
2008年04月09日15:35
来源: 证券日报
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证券营业网点
证券公司新设营业部要向网点不足地区倾斜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网点监管,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市场需求情况,参照证监局提供的辖区新设证券营业部的需求信息,结合网点布局、人力资源、业务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充分评估设立证券营业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优先考虑在没有证券营业网点或证券营业网点相对不足的地区新设证券营业部。
通知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就证券公司是否符合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征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的监管意见,监管意见有效期1年。
同时还明确,证券公司如果申请在注册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实施第三方存管,最近1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最近2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最近2年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3年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公司不存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增设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和转让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重大重组整改事项尚未完成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受到立案调查;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上一年度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等10项规定。
而如果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全国设点),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3名;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和客户资料的集中管理;上一年度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按照通知要求,符合条件可在全国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5家;符合条件可在区域内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2家。在已有申请获得批复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当证券公司不符合设立证券营业部条件时,不得提出设立证券营业部的申请。
另外,通知还对证券服务部进行了明确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09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不符合条件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以及证券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规范的证券服务部,证券公司应当在2009年12月底前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
证券公司新设营业部要向网点不足地区倾斜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网点监管,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市场需求情况,参照证监局提供的辖区新设证券营业部的需求信息,结合网点布局、人力资源、业务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充分评估设立证券营业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优先考虑在没有证券营业网点或证券营业网点相对不足的地区新设证券营业部。
通知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就证券公司是否符合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征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的监管意见,监管意见有效期1年。
同时还明确,证券公司如果申请在注册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实施第三方存管,最近1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最近2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最近2年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3年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公司不存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增设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和转让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重大重组整改事项尚未完成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受到立案调查;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上一年度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等10项规定。
而如果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全国设点),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3名;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和客户资料的集中管理;上一年度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按照通知要求,符合条件可在全国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5家;符合条件可在区域内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2家。在已有申请获得批复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当证券公司不符合设立证券营业部条件时,不得提出设立证券营业部的申请。
另外,通知还对证券服务部进行了明确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09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不符合条件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以及证券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规范的证券服务部,证券公司应当在2009年12月底前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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