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与金融期货市场制度建设
2008年04月16日05:0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积极稳妥地发展金融期货市场,对于丰富交易品种,改善市场结构,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功能,扩大金融现货市场规模,优化资源配置,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开启了中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新纪元,为金融期货行业的发展拓展了空间,为金融期货产品的推出奠定了基础,为金融期货市场的运行提供了指南。
一、《条例》是中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开启了中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新纪元
《条例》作为中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调整范围由商品期货拓展到金融期货,在规范现有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基础上,确立了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拓展了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引入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服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丰富了监管措施和手段,完善了监管体制。对巩固期货市场发展成果,改善期货市场法制环境,牢固期货市场法制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为金融期货的推出奠定了基础、为金融期货市场的产品创新拓展了空间。
在《条例》颁布生效之前,我国期货交易的范围仅限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产品的推出和交易缺乏法规的支持。《条例》明确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为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提供了法规依据。同时,《条例》明确规定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从而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汇率期货、期权的推出拓展了广阔的空间。
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和国债、外汇等期货、期权产品的创新,期货市场的交易参与主体将从商品市场拓展到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使中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由单一的现货市场发展为具有期货市场的多层次市场体系,从而为相关现货市场主体提供丰富的风险管理工具,进一步发挥市场的功能,将更好的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
(二)《条例》明确了金融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准入要求,拓宽了市场参与主体及其业务范围。
《条例》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颁发许可证。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资格。银行业金融期货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银监会审核同意后,由证监会批准。
通过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单一的经纪业务拓宽至境内、境外期货经纪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同时通过分别设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结算等许可,有利于期货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定位,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做大做强。通过引入银行从事期货结算业务,以及引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有利于促进期货市场形成良性竞争与合作的局面。
(三)《条例》为金融期货市场构建了全方位和多层次的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是金融期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条例》在借鉴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经验的基础上,为金融期货市场引入了全方位和多层次的风险控制制度。首先,《条例》规定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建立了金融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风险隔离带,防范期货和现货市场的风险传递。其次,《条例》引入了分级结算制度,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层管理,是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模式的重要突破,有利于促进金融期货市场形成多层次、风险共担的“金字塔型”风险管理体系。
二、中金所积极落实《条例》要求,稳步推进股指期货市场的制度建设
根据《条例》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中金所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以产品合约设计及业务规则建立为核心,积极进行金融期货市场的基础制度建设,扎实做好股指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完成股指期货产品合约设计。
中金所选择了代表性强、抗操纵性好、市场接受程度较高的沪深300指数作为首个股指期货合约标的。在合约条款设计中,既充分考虑了投资者入市门槛的资金要求,又全面考虑了交易所风险管理的客观需要。
(二)发布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中金所于2007年6月27日发布了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形成了以章程、交易规则为核心,实施细则为具体制度落脚点、相关业务指引为具体实施指针的多层次规则体系。
中金所在制定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过程中遵循下列原则,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一是坚持“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选择代表性和抗操纵性强的沪深300指数作为合约标的,稳健设计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实行严格的持仓限额制度。
二是借鉴商品期货市场经验,采纳了价格限制、强行平仓、持仓限额、大户报告、强制减仓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同时充分借鉴海外期货市场的经验,设计了熔断、会员分级结算、结算会员联保等重大制度创新。
三是坚持“服务现货市场,为现货市场提供避险工具”的理念,中金所在业务规则中通过“早开盘、晚收盘”的制度设计以及套期保值等制度安排,有利于对减缓现货市场波动,促进现货市场的平稳发展。
四是致力于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关键。中金所通过《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明确了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同时规定了调查、裁决以及纠纷处理程序,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五是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三公”原则,中金所业务规则设计中秉承“三公”原则,通过明确业务标准、规范业务行为,追究违规责任,着力于为金融期货市场创造健康的制度环境。
(三)完成各项市场协议起草工作。
中金所作为国内首家公司制的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体系中创新性的引入了市场协议,经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现已完成《交易会员协议》、《结算会员协议》、《席位使用协议》、《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协议》、《期货信息经营许可协议》等五份市场协议文本的起草工作。通过市场协议明晰了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交易所与会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积极稳妥地发展金融期货市场,对于丰富交易品种,改善市场结构,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功能,扩大金融现货市场规模,优化资源配置,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开启了中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新纪元,为金融期货行业的发展拓展了空间,为金融期货产品的推出奠定了基础,为金融期货市场的运行提供了指南。
一、《条例》是中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开启了中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新纪元
《条例》作为中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调整范围由商品期货拓展到金融期货,在规范现有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基础上,确立了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拓展了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引入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服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丰富了监管措施和手段,完善了监管体制。对巩固期货市场发展成果,改善期货市场法制环境,牢固期货市场法制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为金融期货的推出奠定了基础、为金融期货市场的产品创新拓展了空间。
在《条例》颁布生效之前,我国期货交易的范围仅限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产品的推出和交易缺乏法规的支持。《条例》明确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为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提供了法规依据。同时,《条例》明确规定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从而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汇率期货、期权的推出拓展了广阔的空间。
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和国债、外汇等期货、期权产品的创新,期货市场的交易参与主体将从商品市场拓展到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使中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由单一的现货市场发展为具有期货市场的多层次市场体系,从而为相关现货市场主体提供丰富的风险管理工具,进一步发挥市场的功能,将更好的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
(二)《条例》明确了金融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准入要求,拓宽了市场参与主体及其业务范围。
《条例》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颁发许可证。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资格。银行业金融期货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银监会审核同意后,由证监会批准。
通过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单一的经纪业务拓宽至境内、境外期货经纪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同时通过分别设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结算等许可,有利于期货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定位,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做大做强。通过引入银行从事期货结算业务,以及引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有利于促进期货市场形成良性竞争与合作的局面。
(三)《条例》为金融期货市场构建了全方位和多层次的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是金融期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条例》在借鉴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经验的基础上,为金融期货市场引入了全方位和多层次的风险控制制度。首先,《条例》规定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建立了金融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风险隔离带,防范期货和现货市场的风险传递。其次,《条例》引入了分级结算制度,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层管理,是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模式的重要突破,有利于促进金融期货市场形成多层次、风险共担的“金字塔型”风险管理体系。
二、中金所积极落实《条例》要求,稳步推进股指期货市场的制度建设
根据《条例》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中金所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以产品合约设计及业务规则建立为核心,积极进行金融期货市场的基础制度建设,扎实做好股指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完成股指期货产品合约设计。
中金所选择了代表性强、抗操纵性好、市场接受程度较高的沪深300指数作为首个股指期货合约标的。在合约条款设计中,既充分考虑了投资者入市门槛的资金要求,又全面考虑了交易所风险管理的客观需要。
(二)发布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中金所于2007年6月27日发布了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形成了以章程、交易规则为核心,实施细则为具体制度落脚点、相关业务指引为具体实施指针的多层次规则体系。
中金所在制定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过程中遵循下列原则,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一是坚持“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选择代表性和抗操纵性强的沪深300指数作为合约标的,稳健设计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实行严格的持仓限额制度。
二是借鉴商品期货市场经验,采纳了价格限制、强行平仓、持仓限额、大户报告、强制减仓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同时充分借鉴海外期货市场的经验,设计了熔断、会员分级结算、结算会员联保等重大制度创新。
三是坚持“服务现货市场,为现货市场提供避险工具”的理念,中金所在业务规则中通过“早开盘、晚收盘”的制度设计以及套期保值等制度安排,有利于对减缓现货市场波动,促进现货市场的平稳发展。
四是致力于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关键。中金所通过《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明确了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同时规定了调查、裁决以及纠纷处理程序,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五是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三公”原则,中金所业务规则设计中秉承“三公”原则,通过明确业务标准、规范业务行为,追究违规责任,着力于为金融期货市场创造健康的制度环境。
(三)完成各项市场协议起草工作。
中金所作为国内首家公司制的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体系中创新性的引入了市场协议,经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现已完成《交易会员协议》、《结算会员协议》、《席位使用协议》、《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协议》、《期货信息经营许可协议》等五份市场协议文本的起草工作。通过市场协议明晰了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交易所与会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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