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或有吸引力

2008年05月06日07:20  来源: 中国证券报  


  融资融券的定义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投资者在交易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在交易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融资买入——通俗地讲,就是投资者以保证金作抵押,融入一定的资金来买进证券,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资金。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

  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B。

  融券卖出——通俗地讲,就是做空。即投资者融入证券卖出,以保证金作为抵押,在规定的时间内再以证券归还。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C,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C。

  保证金和担保比例限制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置投资者担保物,不足部分还可以向投资者追索。


(责任编辑: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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