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2007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5元

2008年05月07日11:20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08 年4 月28 日召开的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8 年4 月2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现将派息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派息方案

  2007年度派息方案为:向2008年5月12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股利如下: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5元(含税),共计6,129,200,000.00元。

  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15 元;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5 元。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08 年5 月12 日

  除息日:2008 年5 月13 日

  红利发放日:2008 年5 月16 日

  三、派息对象

 股票代码:600019 股票简称:宝钢股份(600019行情,股吧)(600019 )公告编号:临2008-0112008 年5 月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派息办法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票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其余股票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电话:021-26647000

  传真:021-26646999

  六、备查文件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5 月7 日

  

(责任编辑:李政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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