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细化

2008年05月12日18:10  来源: 中国证券网  
  本网讯(上海证券报记者商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规定》共涉及五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具体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刑法》规定中有十几个罪名涉及证券、期货犯罪,此次只是对

  上述五个罪案的追诉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主要是由于《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改后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修改后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了修改、补充,新增设了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85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进行修改,但是考虑到2001年的标准规定的比较原则,也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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