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避免“误伤”一个家庭,也不要让婚姻中的一方继续受到伤害。
▲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三分之一的女性都遭受过身体或性暴力,大部分的施暴者是她们的亲密伴侣。图/新京报有理数▲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三分之一的女性都遭受过身体或性暴力,大部分的施暴者是她们的亲密伴侣。图/新京报有理数
文|史奉楚
近日,陕西延安一起离婚诉讼引发关注:六旬老人王花(化名)称婚后丈夫非打即骂,其忍气吞声40年,如今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王花夫妇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驳回了王花的诉讼请求。
对此,有律师称 “法院用心良苦”,有律师称 “法院未从实际出发,未考虑当事人感受,好心可能办坏事。”
该案被报道后引起热议。应该说,涉事法院作出该裁判的合理性也受到了质疑。但现实中,根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类似的裁判结果其实比较常见,未必就一定是“判错了”。
众所周知,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主要指婚姻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既有结婚自由,又有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预。
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如在离婚方面,尤其是诉讼离婚方面,并不是一方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就必须准予离婚。
因为在既有的认知体系中,家庭是这个社会的基本单位。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声音认为,离婚之后产生的一系列法律结果和社会结果,至少会导致一个家庭的破裂和亲情的隔膜,进而衍生诸多问题。依据上述逻辑,其认为公众应慎重离婚;法院也要从严掌握准予离婚条件,以减少轻率离婚现象。
目前,在离婚纠纷中,应准予离婚的条件和情形并不多。根据婚姻法,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情形,经调解无效的,方应准予离婚。
除此之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双方初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往往不准予双方离婚,而是给双方一个缓和的机会和时间。
事实上,由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外人不便介入,因此往往出现“当事人证据搜集意识和能力较差,一方言之凿凿的说辞往往欠缺证据支撑”的情况。此种情况下,法官便很难去相信一方的说辞而草率判决离婚。
▲在法院做出认定的案件中,许多暴力行为难以界定。图/新京报有理数▲在法院做出认定的案件中,许多暴力行为难以界定。图/新京报有理数
而因为“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风俗仍深植于很多公众心中,因此若轻易裁判双方离婚,有违既有的一些传统道德观念,这是现实中很多人感到为难的事。
具体到此事中,“王花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容易发火,经常对她非打即骂。为了照顾年幼的子女,王花多年一直忍气吞声”属于原告的单方说辞,在欠缺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上述逻辑没能采信并准予离婚,或许也是秉持了审慎的原则。
但要强调的是,驳回老人离婚诉讼请求,必须是建立在法院掌握足够多信息、证据明确的前提下的选择,尤其是对女方反映的常年打骂问题,是否涉嫌家暴,涉事法院也该有清晰的认识。毕竟在“四十年”的长维度时间中,当事人敢于发起有关诉求,是需要勇气的,其某些诉求或许也并非没有道理。
总之,对于离婚诉讼,准也好拒也罢,都得充分倾听双方的声音,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避免“误伤”一个家庭,也不要让婚姻中的一方继续受到伤害。
史奉楚(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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